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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动产登记联想到物权法的续权

[日期:2024-02-16]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584次[字体: ]

 写于2014.9.7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这让我想到我们住宅的权利登记,更让我感到国家应出台物权法中物权续权规定的急迫性,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若你的房产超过了不动产权利规定的期限,那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会给你登记,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以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为准。那么,在你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去办理房地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关以上条规定拒绝登记,你的全部权利也就没有了。所以这让我更加感觉到物权法续权制度出台的急迫性,当时物权法出台后大家曾经讨论过一段时间,但无疾而终,那么,做为关系到全国那么多人的一项根本的问题,物权续权规定何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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