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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民房私建违法被查处案

[日期:2013-05-26]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2341次[字体: ]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9日上午,市民王xx到市南区城管执法局xxx中队举报李xx在市南区xxx路xx号院内违法搭建房子,执法人员对该举报进行了登记,并填写了《案件接待登记表》。
当日,中队制作了《立案审批表》,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3月29日14时,中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李xx正在进行房屋建设,工程尚未竣工,执法人员遂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并使用测量工具对该房屋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到中队接受调查。随后当事人到中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搭建的房子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经报局负责人批准后,2009年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4月5日,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核实当事人履行情况发现该违法建筑物并未拆除。4月6日,经局案审会审核批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09年4月9日对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4月9日,市南区执法局联合区公安大队、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律适用】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案件启示】
1、违法乱搭乱建现象既破坏了房屋结构,形成安全隐患,又影响了居住环境,损害城市景观,同时也增加了邻里纠纷,产生不稳定因素,由此引发的居民投诉和上访呈不断上升态势,目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已作为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行使查封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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