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您是否成为股东,或在成为股东的路上,你都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因为这篇文章要讲的就是成为股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导致公司管理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已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接下来就来聊一聊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方法仅供参考!
套路一:拒不分红
熊大与熊二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广东熊出没科技有限公司,熊大出资比例为70%,熊二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刚起步时还好,然而等公司盈利时,双方因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关系破裂,熊二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熊大拒绝分配。
这是一起典型的股东拒不分红的案例,实践中,很多人创业没有设计自己的股权架构,没有约定好股东进入退出及分红的规则,初期股东间什么都好说,但是经营过程中一旦对于经营方向、分钱等产生分歧,最后鱼死网破的很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
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套路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熊二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股东熊大也不可能主动向熊二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目,故小股东熊二首先应以知情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所不同的是,小股东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则小股东有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将会一边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整理公司账目,而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等到小股东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建议小股东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
套路三: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转移资产及资源
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特征,一方面使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为其从公司转移资产或资源提供便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现象,小股东可以从股东会决议或财务报表中有据可查,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小股东则较难获取证据,但并非无据可查。
(1)挪用公司资金、交易资金入个人账户、为他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对于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可以从财务报表中查询,如果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则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归还公司财产,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小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担保,如果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小股东可以投反对票,因控股股东虽然有权出席股东会,但是公司对控股股东担保的会议决议事项,控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果小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控股股东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控股股东实际上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用公司资源为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
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产生纠纷后,控股股东会千方百计地转移公司的现有业务,一般控股股东会另行成立公司而利用原公司资源将商业机会转移新设公司。
建议小股东利用与控股股东相关联的人际关系,包括同学、亲属、朋友、前任夫妻关系圈等资源核实情况,或在工商信息网查询是否注册有同类型公司。如果控股股东注册了同类型企业,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股东权益。
套路四:公司增资稀释小股东
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如果矛盾处理不当,大股东很可能起心动念,通过“增资扩股”排挤小股东。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股东往往不敢、不愿、无力持续“加码”。只要大股东采取的增资行动程序合法,财务流水清晰,小股东被排挤的事实几乎注定发生,股权会“无可奈何花落去”。即便公司增资不成,大股东利用公司优质资源另设子公司、对外投资,偷梁换柱,小股东也往往难以有效抵抗。
小股东为了不彻底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有事前、事后两方面的救济途径:
一方面,公司设立或修订章程时,可以提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特别条款:“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需要特别表决(甚至一票否决)”,“公司设置子公司、对外重大投资等需要达到安全投票线”,“核心资产剥离,股东有权转让股权(或者清算公司)”,等等。
另一方面,事后救济,若大股东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存在违法事由,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违法无效。因为一但增资方案或目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小股东损失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作为小股东来说,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最理想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司章程这个武器。当然,这一切建立在公司有明确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的情况下。具体来说,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小股东的四项权利。
1、知情权
工商局提供的标准版公司章程中,也会明确小股东或者董事查看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但很多问题往往是无法通过三张报表就看出来的,另外,一年一度的董事会也不足以起到及时了解公司的作用。建议要明确小股东和董事的请求权,可以随时查看公司的所有账务信息而不仅限于三张报表,另外,质询权也很重要,当小股东发现有可疑情况的时候,需要质询经营者给出合理的数据。最后,一定要能约定调查权,也就是邀请第三方进行尽调和审计的权利,但最好能提前约定费用来源,避免纠纷。
2、提案权
提案的权利才是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前提权利,否则,董事会上所有的议题都由大股东来制定,小股东无法让自己想推进的事项落实。
3、表决权
如果能够顺利做出提案,那么下一步就是表决权了。这里着重要强调的是当大股东的股份或者董事会席位占到大多数的时候,很多议题无需小股东同意就可以通过,彻底把小股东架空,而标准版的公司章程只约定了公司股权变更和对外投资等重大议题才允许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这时候就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就双方都关心的问题单独约定。这里要着重强调下累计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者经营层的问题上可以约定使用,累计投票制赋予每个股东股份数量和备选人数乘积的票数,例如:某公司共有100股股份,要选举3个管理层,60%股份的股东拥有60x3即180票,40%股份的股东有40x3即120票,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大股东可以选出所有人的情况。
4、投资收益权
持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经济收益,当大股东把持董事会和经营权的时候,往往会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为此,可提前在章程约定,连续几年盈利后或者当年盈利超过多少后必须分红。另外,也可以约定退出机制,当小股东最后发现无法保护自己权利时,可以按照一个公允的价格要求大股东回购股份,及时止损。固定价格和净资产价格都是比较好的选择。
小股东要用好公司章程这个武器,完善好公司的基础治理结构才能保护好自己。具体来说就是四个权利: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和投资收益权。所谓“丑话说在前面”,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