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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企业应对“刁蛮”员工的利器

[日期:2024-02-16]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1453次[字体: ]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碰到某些“刁蛮”员工,他们不认真工作、不遵守纪律、不听从管理,在公司万般无奈辞退他们时,他们反倒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获胜,为什么?

怎么办?
根据我们多年工作经验得知,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的过程或内容或执行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那些“刁蛮”员工有机可乘。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仔细考虑,尽量降低法律风险。
一、关于招聘广告的撰写 广告中招聘条件的明确是最关键的问题。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企业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以上几点,只是我们列出的众多注意事项中的几条而已,要想真让企业规章制度成为那些“刁蛮”员工的“紧箍咒”,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有很多,若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信息,可以关注本公众微信,并留言“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得到更多相关信息,甚至还有可能得到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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