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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 | 农村的房屋、宅基地等财产该如何妥当处置

[日期:2020-07-24]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律师   阅读:1585次[字体: ]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家子弟远走他乡谋生发展,更多的也落户在了城市里。同时,随着这些年国家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昔日穷乡僻壤的小乡村,价值也凸显出来,那么,身在农村的父母百年之后,农村里那些房子、宅基地等财产,身在他乡的子女(户口已经落在城市,不再是农民)该如何妥当处置,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呢?今天就结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给大家分析一二,希望能给您提供一种思路。
    一、关于承包地
    农村承包地不存在继承的情况。农村承包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只要一个户口之下,一直还有家庭成员在,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即便父母去世,子女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就顺理成章还是同一个“承包户”。只有当一个承包户下面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去世,这时候村集体就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三种例外情况:
    1、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虽然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是属于承包人的私人财产,可以继承。所以,即便是发生家庭成员全部去世的情况,其后代虽然不能继承土地承包权,但对于承包期间的投资收益,是有权拿回的。因此承包地不能继承的规定,并不损害承包户的利益。
    2、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因为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因此情况特殊,准许继承,但前提是必须在承包期内。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类土地,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因此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来承包。
    二、宅基地
    宅基地继承的是临时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第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是村民基于法律规定及村民资格由村集体授予使用权的一片土地,其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表明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获得只是房屋所有权、宅基地的临时使用权,一旦房屋毁损、灭失,临时使用权即宣告消失,这一点与村民的使用权不同,村民对于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毁损、灭失后可以再行建造。
    三、房屋
    父母对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但如上分析这继承只是临时使用权。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建议:在父母尚健在时,把家里的房屋进行翻新、重建,保证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临时使用权的最大化。
 
    以上分析,是基于子女户口已经迁出,而父母户口尚在农村的情况,若您属于其他情况,请忽略本文。
 
     转载于微信公众号:深圳徐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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