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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文章 | 法律漫谈一千零一夜之第5夜-由漯河法官被害案想到更多

[日期:2025-08-18]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66次[字体: ]

 漯河法官被害案发生以来,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发酵,各行各业的人都发表着各自的观点,事情也基本清晰,大家对此案也都有了自己相对明确的观点。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在此也发表下自己的意见,与大家沟通、交流。

证据和判决书
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十多年的律师,认为法院开庭时,关于证据一方举证,另一方认可,法庭应该采纳作为判决的依据,一方举证,另一方提出质疑,若质疑的意见不能成立,证据应被法庭采纳,若质疑的意见成立,证据不应该被法庭采纳。而质疑的意见成立与否,法庭则是应以法律、法理、证据规则、逻辑等来判断。
关于判决书,则应是包含开庭的全部要素,诉讼请求、原告证据、被告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持证意见、法庭是否采纳各项证据及理由、原被告辩论观点、法庭意见(本院认为)、判决结果。这样出判决虽然繁琐,但却非常有必要,一方面判决对涉及当事人财产、人身自由、生命权利的法律判断,表明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态度。另一方面,通过这样一份判决书,可以达到充分说理,让原被告当事人、其他人可以清楚了解案件情况,达到说理、教育、规劝、定纷止争。
以上的意见,是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但现实中却落实的并不好。大家有机会可以去最高院推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一下判决文书,看下大部分的判决文书是如何写的。当然,可能有人会说现在法院案件有那么多,不可能做到每一个都那么认真细致,萝卜多了不洗泥吗。萝卜可以,但案件不可以呀。一方面法院是所有纠纷在现有体制下的兜底解决方案、终点,在此之后,当事人是没有任何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个案件,是他每年几百个任务之一,一笔一划决定了当事人财产的得失、人身自由的得失、生命的存否,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有可能是他的全部。
另一方面,无论我们是怎么开展法律教育,但当事人却是通过一个个案件来切实感受到法律、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若判决不能充分说理,当事人免不了要上诉、申诉;若判决不能公平公正,那再多的法律教育也不能改变当事人对社会、法律的观点。
依法办事是针对所有人
在漯河法官被害案还在侦办过程中,漯河法院就发出了《关于王xx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法院在碰到突发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公关,这没错,但是在通报中对涉案法官不吝美誉,这恐怕不妥吧,一方面大家都极力反对通过舆论影响案件处理,另一方面还有回避制度呀。现在一般是对人评价是盖棺定论,但那也应该在所有司法程序走完,有了最终结论吧。最高院也是先发文说王法官依法办案,再高调出席遗体告别。好吧,法官出事,法院系统有所作为,让人感到集体的关怀温暖,这没有错,也是应有之义。但是,最终侦办机关证明王法官是依法办案、判决合法合理,那没有问题,但若是出了其他情况,到了法院环节,他们怎么判?我们普法教育,要求所有人都遵纪守法,这个所有人更包括执法、司法机关呀。
普法的成功
我们的普法是成功的,党某某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知道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是知法的、守法的。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成功的,让党某某获得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事情为什么最终会变成这个样子呢?可以说是成也普法,败也普法。党某某由于普法宣传,知道法律,遵守法律,应该也是笃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最终结果却并不是他想像的那样,他受打击了,于是他把失落对向了代表法律的法官,放下法律,拿起屠刀,去追求他自己认为的公平正义,9000元对于其他人不算什么,但那时,对于他,可能就是他的全部,草民的苦,并非所有人都能理解。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也并不必然全部能体现公平正义,不然也不会有警察、检察官、法官在网络上实名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执业过程中,也碰到蛮多的当事人笃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太多的变量因素,导致最终结果并非想像的那样直白简单,他们也许心理够强大、能做的只是上诉、申请再审,虽然大多结果没有改变,但他作为普通人,又能怎么样呢。司法判案并非是做简单的数学题,所以每一个案件都在诸多因素影响下最终落到不公、平等、公平、公正的框子里。
立法无错
我们的法律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进步,已经相对比较完善。立法由相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草拟制订,并广泛征求意见,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那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因为其形成的文字需要全国执行、若干人的执行和监督。之前,曾经对交规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机动车也要承担10%的责任感到不解,但现在已经释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景中,行人与机动车强弱异势,若无责任不承担赔偿,那么对于违规的行人来说是灾难,因为一个违反交规的小错,可能要承担丧失生命的代价。我们的法律是有更高的追求的,追求的不是简单的公正,而是公平,所以才有了这么个规定。
司法在人
在执业早期,对于客户的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了解清楚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网上案件检索给出客户一个大致的结果,结果也就大概是这个样子,这就是法律正常履行给大家带来的合理预期。但现在,我已经不敢这样做了,帮客户做出分析后,都会加一句,我们的分析如此,但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原因,实际上并不在所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在于他们的做法。首先,证据的处理并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是按他们自己的规则,很简单如本文所提到案件,您有29天住院证明,但我认为你后十五天没有住院。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但我认为它不公平。其次,判决书不规范。想判决一方胜诉,把他的主张、证据多写一些,另一方的证据、质证不写或少写,这样单从判决书上看就胜的名正言顺。再次,对于一审不服,你可以上诉,法律制度设计很合理、人性化吧。但看二审的改判率你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没有根本性问题、二审法院没有非常认真的审查,大部分都维持原判了。再者,若一审档案归档时,有些补充的证据不一并归档移送,好吧,二审你看都看不到,怎么改判。
现在法院一审、二审案件那么多,不是没来由的。由于法律的运行并没有完全得到有效监督正常履行,导致很多人失去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于是违约、欠款就是常事,加上一审存在如上所述的问题,当事人相信法律不服、上诉,有了二审。判决出来,执行的不给力,导致违约失信人受不到应有的惩戒,这个循环就形成了闭环。
草民意见之监督
对于法律体系的运行监督,国家设计时也有相应安排,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作为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现在表现却是,呵呵。对于法院法官来说,除非因犯罪被追究责任,还没有什么好约束他们的。法院判决是对于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一份合法合理的确认书,但对于常年浸淫于法律的法官来说,在合法的边缘走两步,没有一点难度。对于一审判决你不服可以上诉,由二审纠正呀,可二审如以上所述的原因,好吧,就这样一份不能体现公正正义的判决出炉了。
曾经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裁决文书网,要求所有符合条件裁决文书上网,本想着,这样可以通过大众的监督,让办案法官认真起来,但后来发现,发现裁决文书不公平正义怎么办,甚至人家干脆就不上传公开了。
在这时我想起了道德。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但对人的所思所想却不能约束,而法官做出判决却正是由其所思所想来做出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基础,若道德能正常发挥作用,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那么,作为其中一分子,违法犯罪的事,由相关机关处理,而自由裁量等自受风气影响,做出符合道德风气的判决。
道德是个生命力很强的东西,但也是一个脆弱的东西。生命力强是她传承千年还在,说她脆弱是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为何要扶呢”)就可以砍掉她的一条腿。
法官、检察官、律师、医生、会计师等都属于专业服务行业,他们的服务更多的受其思想的影响,所以道德、执业道德对他们更为重要。
一直以来,有个比较究结的问题,在过去,人做了违反道德的事,老天爷会关照他。现在, 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新一代的公民,知识分子,都认识老天爷是那位,那么现在的人做了违反道德的事,谁来管呢?
想起一个故事,一个笃信上帝的人一日不幸遇到洪水,他相信上帝一定会救他,于是祷告起来。洪水涨到膝盖,一个划小舢板的人请他上船,他说:“不,上帝会来救我。”洪水慢慢涨到了腹部,一个驾帆船的人请他上船,他说:“不,上帝会来救我。”洪水涨到胸部,一个开轮船的人请他上船,他仍然说:“不,上帝会来救我。”最后,洪水淹没了他。此人死后进了天堂,问上帝:“我如此信奉您,您为什么不来救我?”上帝说:“不对,我救过你三次。”
再一想,老天爷还在,只不过他换了个样子。
最后的话
执业十多年来,接触过若干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执法系统的人员,他们大都非常敬业、尽职,这也是我仍在从事律师行业的原因,不然早回家种地去了。
我们要相信法律,学法、守法,但也要注意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时结果并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这时我们要极力去想办法达成自己可以接受的结果,实在不行也要坦然接受,毕竟,“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工作规则,更要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我们改变不了别人,但可以从自身起,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树新风,扬正气。若不然,说不定何时那个换了马甲的老天爷就会出现。
我们现在这个社会,需要社会主义道德,需要大家的遵守,我愿为之鼓与呼,故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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