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确定或不完全合同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在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现象,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通俗来说,"道德风险"指的是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
现代生活中大的、重要的事务受到法律的调整,一些小的方面受到道德的调整,但在某些关键时候,一些小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某些情况的影响,道德风险将被无限放大,从而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我本职是一名律师,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接触到保险之后,也粗略研究过各类保险产品的条款,说实话对保险并不怎么看重。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到一家保险公司做了两年法律合规,其间受同事的影响改变了我对保险的部分看法,决定为家人配置一些保险产品。
以前一直以为保险无非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圈钱手段,投保时包治百病,理赔时诸多的例外,反正就是保险公司想着法子把投保人的钱圈到手头。在保险公司待了两年,由于从事法律合规,工作需要更多的研究了保险的一些相对深入的理论方面的东西,对保险了加深了认识。现代社会意外风险种类层出不穷,重大疾病发生几率不断提高,退休前后收入差距明显加大,怎么办?这就是现代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因。经过慎重考虑,我给家人配置了意外险、重疾险,再加上基本的社会保险,基本可以应对各种意外和风险。在投保时,根据同事建议受益人选择具体的家人,提高将来风险发生时理赔的效率。保险条款默认是法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主动在法定受益人范围内设定具体的受益人,避免发生网络疯传的独生子女不能完全获得父母遗留房产的情况。这时,我感觉我做出了最佳的安排。
后来,无意间在网上看新闻:
2007年11月21日,一名叫肖志军的湖南衡阳男子,他的妻子因为难产生命垂危,医院决定为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欠费治疗,但不管怎么劝说,肖志军就是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僵持三个小时之后,其妻不治身亡,孩子也没保住。
2018年10月27日,天津男子张某凡带着妻子小洁及20个月大的女儿,一起去泰国普吉岛游玩。2018年10月29日,小洁被发现死亡,此前,张某凡已陆续为妻子购买多份保险,保险金额超千万元,受益人是他自己。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当地时间),天津男子张轶凡被普吉府检察院,依据泰国刑法第289(4、5)条,以蓄意谋杀、残忍伤害他人致死罪提起公诉。此案在普吉府法院宣判,当庭宣判张轶凡获无期徒刑。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总是帮客户解决问题的。若有机会则帮客户规避风险,若没有机会则帮客户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这时我想起我购买的保险,不断反思操作是否妥当。道德风险的发生,往往是付出极少的成本,获得极大的收益。若这种时间、精力、金钱的付出变大,达到了一定程度,触及了最亲密的人那条利益权衡线,可能这种道德风险不一定会发生。在后来的投保过程中,受益人我选择了法定受益人,因为我知道,法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理赔会麻烦许多,远没有指定受益人快捷,但我就是要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成本,以降低那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的几率,但愿能达到那条触摸不到的利益权衡线,给自己留下一线生机。
很多时候,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惊天动地的手段,而只是在关键地方做出一丝丝的改动,然后结果将全然不同。
转自微信公众号:深圳徐红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