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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 | 从诉前联调谈律师的重要作用

[日期:2020-08-21]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红波律师   阅读:2344次[字体: ]
      近几个月来,连续三个案件在诉前联调阶段调解结案,案件已结,但调解过程中却发现一个问题,不吐不快,今天在此讲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正常的诉讼活动,作为原告方在发起诉讼之前,关于诉讼请求、事实、证据都会精心的准备,力求在法庭上完美呈现,取得最好的诉讼效果。作为被告方,在应诉过程中,也会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做出充分准备,以图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最佳的应诉效果。但是,诉前联调的出现却轻易的打破这种局面。
      在诉前联调出现之前的诉讼活动中,也存在调解,开庭最初法官会进行调解,在双方无调解意向或达不成调解结果,再行开庭审理。现在推出的诉前联调,调解人员并非专业法官,而是如同人民陪审员一样聘请的具有相当调解经验的人员,他们没有固定的待遇,根据调解的案件数量得到相应的补助。在当事人双方具有调解意向后,由调解人员约到法院,由法院书记员笔录调解过程,经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解调书。这样,问题就出来了。
      基于调解原因,调解方案一般都偏离了原先的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来说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对一个调解方案做出评判并非易事。而且对于非专业法律人员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做出一个公平、规范的调解方案也并非易事。
      调解过程中,由法院的书记员将调解内容形成笔录,也就是调解方案,书记员暂时还不是法官,存在知识、经验方面的不足,形成的调解方案大的方面不会错,但公平、规范却说不上。
      基于上面两个原因,如何形成一个公平、规范的调解方案,律师的重要性在这里就显得尤为重要。之前刚结束的三个案件,第一个,调解方案中忽略了出借人从出借到起诉时的利息,本律师审查时发现,提出修改最终形成调解方案结案;第二个,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大的方面达成一致,但在形成具体的方案时,调解员和书记员显得很无奈,无法做出一个符合要求的书面调解方案,最后只能由本律师提出具体方案,法院确认最终结案。第三个,形成的调解方案草案,做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条件设置,并且通过了法院法官的初审,该方案对我方非常不利,在本律师签字时发现,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法院审核最终结案。最后一个案件,我方主张的款项35万,但依该方案忽略掉的利息就4万元,虽然当时调解员、书记员非常不满意我的“挑剔”,但问题确实存在所以只好无奈修改方案。
      初接触到诉前联调时,本律师也有一种错误认识,法院里的都是专业人员,应该不会有大的问题,但在第一个案件发现问题后,引起了我的重视,后续的发现更印证了这一观点的错误,我也由此不得不感慨:关键时候,请个律师吧。
      转自微信公众号:深圳徐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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