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在朋友处使用被告某某智能生产的电动平衡车,在使用过程中摔倒,造成伤害,故起诉某某智能科技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某某某科技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本案。
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分析研究了案情向法院提交了企业标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安全提醒等证据,并在法庭上阐述了原告受到的伤害的原因在于自己使用不当,未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以上意见也获得法庭的认可。但考虑到被告系产品生产企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取得被告同意,适度给原先做出人道安慰,同意并调解结束本案。
原告丁某在朋友处使用被告某某智能生产的电动平衡车,在使用过程中摔倒,造成伤害,故起诉某某智能科技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某某某科技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