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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0-07-28]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律师   阅读:1917次[字体: ]

      被告某某电子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子料件产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订货要求予以送货。双方每月均有对账,某某电子公司尚欠2013年1月至6月货款419516.20元。某某电子公司在2013年8月和9月向原告采购五笔货物。原告要求某某电子公司款到发货,被告苏某某作为某某电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原告支付了上述五笔货款。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对原告与被告某某电子公司其他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某某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此案。

      通过对案件分析,徐律师发现委托人苏某某与本案的联系点仅是以他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付过几笔货款,而苏某某与原告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联系。据此准备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原告与某某电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苏某某无关。某某电子公司曾借用苏某某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但苏某某并不因此对某某电子公司的货款承担付款义务。最终法庭采纳徐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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