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2日,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双方签订《某某省有限电视数字化整转机顶盒学习型遥控器合同书》,建立了长期的数字机顶盒产品买卖框架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以上《合同书》形成了如下交易习惯:1)被告以电话或物资调拨单通知原告遥控器的型号及数量、收货厂家;2)原告安排生产、向被告指定厂家送货,厂家签收送货单;3)原、被告对该批次遥控器对账,并补签合同书;4)原告依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开具发票;5)被告付款。双方采取以上交易习惯合作了多年,但从2017年起被告就不再与原告就未结批次货物对账,并拖延付款。
针对被告所欠货款原告先后连续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其中原告在2017年6月9日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被告所欠货款总计9,628,810.1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10月30日分别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就其拖欠原告的货款处理事宜进行讨论、决策,并先后支付1,330,706.5元、2,327,000元、3,771,825元(其中包括部分折扣数额),至今仍有部分未付。
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联系到本律师,通过与客户面谈,本律师分析了本案存在的问题,历时较久数据多有丢失且手头资料散乱,没有规范对帐单数据核对不易,之前公司追帐多年,对方已经拖成习惯了。但好的一点是对方是国企,不存在避帐消失不见。最终客户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研究案情后与客户沟通形成诉讼方案,给客户提出需要准备材料清单,并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仔细研究后,草拟诉状,并根据诉讼方案采取保全措施。
在开庭前一个月,被告主动联系我方协商和解解决本案,联系原告安排人员去对帐,说服原告方搁置存疑部分,就双方确认部分达成和解,最终在开庭前被告支付货款130多万了解此案, 至于少量存疑批次,在证据准备充分或与对方核对后再行诉讼解决,至此,一个历时近十多年的问题以相对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