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14名员工以公司决定解散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托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取得仲裁结果。但被申请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诸申请人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申请人刘某等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结合仲裁裁决结果及刘某等的介绍,本律师给刘某等分析了仲裁结果及一审与仲裁存在的不同,还有一审可能存在的风险,刘某等认可本律师的分析,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
本律师指导他们选举出代表与本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将本案向律所及相关部门作出报备。然后与刘某等见面,根据仲裁结果、原告(公司方)的诉状及各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分析案情,制订应对策略。并针对原告提起一审的主要理由重点做出安排。
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原告公司方提出的主张被本律师结合仲裁结果及各被告的证据驳回,仲裁阶段的结果得到了法庭的确认,同时在原告提起一审诉讼的主要依据在本律师的重点提示下,也被法庭当场驳回,由于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做出判决,原告公司方仍不死心,指出其中一名被告的情况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表示要上诉。本案公司方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主张去均未得到仲裁庭、法庭支持,故在判决生效前,原告公司方放弃了上诉,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员工近40万元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得以足额支付,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