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游说下与被告签订《广州紫光家园养老权益认购协议)) ,以5万元元的价格认购被告紫光家园(广州太子山庄)一间房,期限为八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向被告支付5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消费款价格2000元,在被告还没有将全部加盖过公章的相关协议文本交给原告时,2012年12月18 日,被告被福田公安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查封,在2014年3 月12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在跟进警方报案同时,委托徐红波律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诱导原告签订《广紫州光家园养老权益认购协议》、《紫光家园(广州)公寓权益委托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客户出资购买该公司位于广州从化市的太子养老山庄的床位,可以选择入住或不入住,如果不入住则可委托公司出租,每月客户可获得"租金" 作为回报,同时约定客户六个月后可申请转让床位,公司承诺六个月内按一定标准溢价转出。最终警方查明被告以上全为虚假,实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养老权益认购协议以及被告要求原告认购汉龙天下卡消费款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属无效。 原告虽未能提交认购协议,但原告关于与被告签订养老权益认购协议以及购买汉龙天下卡的陈述,可与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盖章的收据和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印证,法庭予以确认。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认购款 5 万元和汉龙天下卡认购款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2000元。
本案发生于非法集资盛行时期,也属于典型的受害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