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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石某某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2-10-17]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1700次[字体: ]
原告石某与被告基于业务认识,在 20193份,被告游说原告出资入股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原告打款 10 万元到被告的私人账号,被告声称代为处理相关入股事宜。原告听信被告说辞,于2019 310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 10 万元到被告尾号 3337 银行账户。原告打款后多番催促被告办理股权变更事宜未果,后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其并非某某公司股东,感觉受到欺骗,决定不再出资入股,在 2020年3月1日明确向被告提出不再入股,要求其退回相应款项,但其以种种借口拖延。原告来深圳办事时,无意间到访我所,恰逢本律师值班,在接待石某咨询过程中,根据其介绍的情况,为其分析了案情,并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在石某回郑州一个月后,电话联系本律师,确认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在与石某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获得合法授权后,根据石某提供的线索通过工商调档,获得了被告的身份信息。根据诉讼策略,我们也打算把被告妻子列为被告,但没有任何线索可知被告是否结婚,妻子姓什名谁,无奈先单列被告,根据之前与石某分析案情撰写的方案,草拟诉状、准备证据并立案。在我方立案后不久,收到被告方发送给石某的律师函,要求办理股东过户手续及阐明相应法律责任。
随后收到被告的答辩及证据,被告主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原告不配合,才导致迟迟没有办理股东工商登记手续;二是被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隐名股东,相关款项已经转入公司。开庭时,被告还让其妻子(涉案公司股东)出庭做证。机会难得,我方提出追加被告妻子为被告,当庭获得法庭支持,其由证人变成被告,我方之前的诉状策略得以实现。
针对被告的答辩,我方指出被告主张的原告不配合导致股东过户登记迟迟没有办理,对方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支付对价款后一年,被告也没有办理股东过户登记,远超过合理预期。针对被告提出的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但其证据均产生于本案发生之后,证据不合规。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定被告退还款项,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通过本律师协调,最终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支付了相关款项,本案圆满结案。
在律师代理案件时,存在两种尺度,做事,解决问题。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开完庭,完成一审二审,此谓做事。客户存在什么问题,而由此产生了案件,把这个问题解决,是解决问题。是做事还是解决问题则每名律师风格不同而不同,我秉持的原则是接受委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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