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18时00分许,被告郭××驾驶车沿盐田路辅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金水湾路口时,该车左侧与由西往东横过车道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一审中,原告刘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45286.84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59744.8元;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徐红波律师上诉。
徐律师通过对一审审理、判决情况进行分析,补充提交了五项证据,并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深圳市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内向上诉人刘××支付人民币70000.5 元;三、驳回上诉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