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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号文章 | 立案到开庭要等小半年,法院案多,失信人多,到底是哪里出问题了

[日期:2023-01-12]   来源:贝特网  作者:贝特网   阅读:2066次[字体: ]

 看了1月10日《半月谈新媒体》的一篇文章《从立案到开庭要等“小半年”?诉源治理考验基层部门协同能力》,该文介绍了“案多人少”、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当事人陷入无限期等待是不少基层法院面临的这一共同难题。该文提出的观点是诉源治理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关键,是实现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重要方式。公众期盼通过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经费保障、健全诉源治理协调联动机制等措施,让诉源治理在实践中运用带来实实在在的改变,增强群众的司法公正获得感。

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但对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观点却有不同见解,提出来供大家商榷。
纠纷的解决途径。
生活中,民事纠纷的产生有时候是无可避免的,那既然纠纷已经产生了,就应该积极的寻找解决方法。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
纠纷为什么会涌入法院。
纠纷解决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仅靠道德等约束当事人履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现今的社会道德约束力大家皆知,在万恶的旧社会还存在“人在做,天在看”“因果报应”“做坏事天打雷劈”,解放后,随着科学的普及大家都知道那些是怎么回事,对道德约束的敬畏也变得了了。所以,现在遇上道德欠佳的当事人,必然是不会履行,而纠纷解决也不会在通过仲裁解决,因为仲裁要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才行,那纠纷解决只能进入法院。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一般是商务活动或之前有制度设计,否则后续纠纷发生,双方发生争执后很难再选择此项。
法院解决纠纷,早期由于进行立案审查,较多的案件因种种原因不会进入法院解决,于是就有了“立案难”,后来最高院响应民众呼声,立案改革成登记制,解决了立案难,带来的后果就是法院案件成倍增加,而法院法官成并没有成倍增加,导致了现在立案到开庭要等小半年问题的出现,同时法院系统为了应对案件增加,在司法流程中增加了若干环节,如诉前联调、判后答疑、执行前调解等,这也延长了案件的处理时间,导致律师现在都不敢对案件时间向客户做出判断。
法院案多,失信人多,问题在哪里?
法院案多,无论是否从事法律工作都会通过媒体知道,同时失信人不断增多也开始逐渐在媒体中被提及。失信人的产生是经过可能的和解、调解、仲裁及必须的法院流程,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由于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员。一个失信人的产生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还是国家纠纷解决体系都是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的。虽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当事人还是选择法院,无非是对国家纠纷解决的兜底设计的期望。
案件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愿履行,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兑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不愿、不能履行判决,这些就是那些执行难案件;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也不会在法院执行系统留存多久,因为法院都会通过终本程序结案,这样法院的数据会好看很多。失信人是通过后两种执行案件产生,对于最后一种案件,若被执行人是法人主体,可以通过破产处理,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深圳开创了个人破产先河,也可以合法合规的处理,从而让失信人移出失信黑名单。那第二种经济困难不愿、不能履行判决这部分人,也就是执行难真正的对象怎么办,而解决这部分的关键这就涉及到了社会诚信体系,若社会诚信体系真正建设、运行到位,这部分失信人将被基本解决。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怎么样了?
在很久之前,通过媒体获知国家要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为主体的公司、自然人两张社会诚信网,当时心中一喜。在撰写此文时,上网一查,关于公司主体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信用中国网站,而对于市场主体重要参与者之一的自然人,没有有效途径查询。当然我作为法律从业者,知道要查自然人的诚信信息可以去人民银行查征信报告、去最高院的裁决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涉案情况。
总之,现在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成果,并不完型、全面、便利,不方便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了解对家的诚信信息,从而也导致了若干纠纷的产生。
笔者认为,社会诚信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切问题的有效途径,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些建议。
一、由国家强力部门负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为把手的诚信体系建设。
说实话,现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国务院的部门,去建设这样一个涉及方方面面、主体众多的国家体系确实有点难为他们了。
二、现有的信用中国增加自然人诚信内容部分,并且不断增加公司、自然人涉及诚信的内容分类。
现在公司的相关情况已经可以方便查询,虽然并没有完全达到要求,关于自然人的,很可能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这并不冲突,关键在于尺度把握,关于自然人的诚信信息现在已经可以公开查询,只不过散见于各式各样的公开渠道。现在各种各样的xx查网站,已经在做这样的工作,通过程序从各种公开来源抓取来谋利。
三、国家诚信体系要在法律允许的尺度内,全面、及时、便利查询。
全面是关于主体的、涉及诚信的一切信息,通过一个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可以了解一个主体的信用的方方面面,从而为商务活动提供有力的参考。
及时,各项数据的产生源要及时的同步数据到信用平台。
便利查询,是每一个主体随时、随地、无限制地可以方便的通过平台查询某个主体的诚信信息。
四、大力建设、运营信用平台,不断宣传,让每个主体都知道有这个平台,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商务对家的诚信信息。也让每一个主体知道自己的不良诚信信息会通过这个平台让所有人知道。
五、在社会运作层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让每一个守信人感觉工作、生活的便利,让每一个失信人感到失信带来的不便,只有这样才可以产生相应的失信惩戒震慑力,那么每个主体才真正认真面对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有效避免各式各样纠纷的产生,对立案到开庭要等小半年,法院案多,失信人多等问题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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