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肇事车辆与受害人杨某某在茂南区光华南路铁路高架桥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杨某某颅脑重伤护予2014年4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
杨某某家属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徐律师收案后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对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建议受害人将肇事人及其父母、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求最大程度保障赔偿请求得以有效偿付。受害人家属采纳徐律师的意见,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徐律师指出被告梁某某未尽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下的注意义务,在应当知道被告张某某未取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资格的情形下,仍然同意被告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对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原因,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故被告梁某某对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其就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被告张某某赔偿24万元,被告梁某某赔偿10万元。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被告张某某刚成年系学生不具有相应偿付能力,若处置不当,很可能会是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所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徐律师进行案件研究之时即针对这种情况做出了相应安排,应对这种风险,最终取得了相对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