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解决不了,最后不得不诉诸于法庭,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律师来说就是风险。
诉诸于法庭,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最无奈之举,因为诉讼是所有解决问题的手段的最后一种,是相对最有效,也是成本最高的一种。
一、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公司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主要包括交给法院的费用和支付给律师的费用两大部分。
(一)需要交给法院的费用
以深圳法院为例,实践中,常规的民事诉讼的流程大概分为这么几个阶段:立案与受理、开庭审理、判决与裁定。比如说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成本就比较高,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存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无法送达的情况,导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该公告送达,这就无形中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无论是从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上比其他民事案件要高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小贷公司需要支付给法院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及公告费(公告费用不同法院操作方式不同,有的由法院承担)等相关费用。
1.诉讼费
这一种部分是要交给法院的,根据案件主张的款项数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普通程序要全收,若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这一部分费用由原告垫付,若将来胜诉,该费用可由被告承担。
2.公告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遇到借款人无法送达的情况需要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分别向借款人进行公告送达。根据公告送达方式及送达文书的不同,公告费在200元至900元之间不等。实践中,我们一般是采用普通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每次费用为200元至300元左右。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需要分别公告一次(有的法院一般是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一起公告),加起来也大几百块钱。
3、保全费
如果进行财产保全还需要向法院缴纳保全费。
(二)支付给律师的费用
一般公司很少自己安排员工出庭,如果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需要单独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话,我们算算公司需要支付给律师的费用有多少。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的律师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我们按照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实际上也相当于按律师的最低收费标准计算了),10万元以内的按照标的额的8%收取,1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标的额的5%收取,那么就以标的10万元而言,需要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大概是10000元。再加上律师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一个10万元左右的案子总的办下来需要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就有15000元左右。
然而,实践中,10万元左右的应该是小公司最简单的案子了,但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来说,公司需要花费的经济成本已超过2万元,占借款本金的五分之一以上,即使能把钱要回来,公司也是赔本的,更别说标的额更大,诉讼程序更复杂的案件了,经济成本会更高,因为案件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一般都是按照标的额计算的,标的额越大诉讼费和律师费越高。当然,实践中,诉讼费一般是先由原告垫付,最终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您想,借款人连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还了,他可能来给你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吗?所以我们认为,在考虑公司的诉讼成本时,都应当将这些问题考虑进去。
而且在这里,我们只是介绍的一审程序,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不会有对方上诉的情况,但是借款人下落不明伴随而来的就是最难的执行程序。虽然现在申请强制执行不要申请人交纳执行费用,但是如果聘请律师代理执行程序,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时间成本
如果您说了这三两万块钱的费用对于公司而言不算什么,或者说这些费用最终都可以算到借款人头上,那么我们再来算算最让公司头疼的时间成本。还以上述案例为例,这个案件从起诉立案到强制执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借款人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缺席判决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虽然这六个月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但是目前实践中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很少有法官会像当事人自己一样着急结案,即使着急法官也没办法,因为手里同时处理上百件案件,不可能那么快结案,所以法院一般都是踩着最终的时间点结案的,即如果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必须在六个月审结,法官能在第五个月结案就非常不错了。
不仅如此,民间借贷案件周期长就长在公告环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告期间是不计入六个月的审理期限的。结合前文的分析,从立案至判决生效法院至少需要公告两次,一次是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一次是判决书的公告,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公告三次,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分别公告。每次公告需要60天时间,那么三次公告下来就是180天(六个月)。再加上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从立案到拿到生效判决书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
这还不包括执行程序,最让人头疼的应该是执行程序,虽然法律规定,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但是实践中“执行难”成为众所周知的现状,如果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前面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就全白费了,周期再长、花费再多,也追不回钱来。即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周期之长大家可以想象,在此不再展开阐述。
三、其他成本
债权人提起诉讼除了上述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外,一般还需要安排专人负责诉讼事宜,还会产生一些人力成本。除此之外,资金占用成本也是很大的一块成本。另外,提起诉讼是比较强硬的追讨手段,一旦提起诉讼,一般会影响到和客户的关系。
另外,大家到法院打官司的目的并非要一纸胜诉判决书,而是要实现判决主文的内容。但实际上,胜诉判决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兑现,且这种不能兑现的情况与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因为案件的个体情况影响。
不少“公证”书得不到执行
大家在对债权选择公证时,不仅仅要注重拿到一份纸质版的公证文书,更应该对自身债权的性质、选择的公证机构、公证中是否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等环节进行衡量,转变过去“公证即可高枕无忧”的思想,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实际执结率低
在选择民间借贷时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增强法律常识,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借贷。借贷前,多方打听一下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查询担保物的权属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
“空壳”小企业最易欠工资
近年来,执行中发现申请对小型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且大部分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甚至是“空壳公司”。尤其是建筑劳务公司,由于设立门槛不高,公司规模小,其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应对市场风险,一旦遇到数额较大的工资支付或工伤赔偿,资金又无法及时回流,就会导致给付义务履行不能。法官提醒大家,在与这类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留意、关注公司的经济状况、业务发展情况。在工作中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保管好与被执行人交易时产生的结算单据或者往来账户,以备后患。
通过诉讼途径解除问题,存在那么大的经济、时间成本 ,还存在那些不易执行的情况,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
一、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进行各种操作之时,多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将各种可能的风险想到前头,作出妥善处理。本律师一家顾问单位,打算炒掉一名员工,在准备操作之前与联系,我帮他们设计了一整套程序,他们严格按其操作,最终员工提出劳动仲裁,但由于我们之前将各种可能的风险都想到并做了妥善安排,最终员工败诉。还比如尘嚣一时的快播案,根据各种报道得知,在最初发现风险时,公司并没有作出合适的应对,导致现在该公司灰飞烟灭,公司负责人身陷囹圄。有风险不可怕,正如人常说,办法总比问题多,关键是及时的发现及正确的应对。
二、诉讼之前穷尽各种方法
本律师之前处理多宗案件,在客户要求启动诉讼之前,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并没有到必须立即采用诉讼,所以先说服客户先采用其他手段,最后再采用诉讼。本律师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并多番沟通,晓以利害,最终对方主动配合解除问题,从而最快解决了问题 ,最大程度帮且客户节省了费用。
三、该出手时就出手。
根据案件案情分析,该出手时就出手,否则问题会变得即使诉讼,也不能妥善解除。本律师经手的一个案件,客户很早就来找我,我也帮他们分析了案情,指出由于对方可能涉及多宗案件,我们要尽快启动诉讼,但于客户迟迟下不了决心,当在拖一近年后启动案件时,对方也被多家法院查封了财产,我们即使最终胜诉去执行时,也不会有理解结果。
在我们律师行业,大家有一种共识,与企业家作朋友,这是从业务角度来说的,但是,对于企业家来说,从规避风险角度何尝不是要与律师做朋友呢,关键时候律师朋友一句话,可以为您规避你想相不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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